列问题。
3.在质量和进度等工程技术问题上,以工程师的判断为标准。在总承包模式中,分包企业同总承包企业和工程师之间经常就质量和进度问题发生争议。当产生问题时,工程师关注的是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总承包企业关注的是维护企业信誉,分包企业则更多地考虑成本和利润。但如果不迅速有效地解决争议,可能就会影响工程的进展。因此,必须有一个解决争议的标准。
从FIDIC合同条款赋予工程师的权力和地位来看,工程师在决定项目施工技术方面有着绝对的权威,连业主也不能干涉工程师行使其权力。因此,分包企业就更没有理由不服从甚至抵制工程师的决定了。总承包企业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要求国内合作方服从并执行工程师的决定,这对降低自身风险,保障自己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也完全符合FIDIC合同的精神。
4.规定分包企业提供有效的反担保。为转移总承包企业的风险,要求分包企业提供反担保绝对是必要的。关键是这种反担保应能及时兑现。无法兑现的反担保,只会增大总承包企业的风险。因此,在分包合同中,总承包企业可要求分包企业提供能及时兑现的反担保,反担保条件必须与对外保函的条件一致。有条件的话,可以让对方提供现金反担保或组合反担保。
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的客体随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不同而不同,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所要处理的风险要比设计或施工等单项承包也要复杂得多,风险大得多。因此,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的难度必然更大,而其所取得的效益也更显著。总承包企业应从全过程(全局)的观点出发进行全局性的综合管理,而不是把各阶段或各个过程分割开来进行的项目风险管理。我国目前进行总承包项目风险管理的条件和环境尚不理想,经验相当贫乏,与国际承包商差距很大,容易因此而引发大的风险。因此,应依据我国的国情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扎扎实实的研究和创新。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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